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是申请证出庭作证的情况之下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对证人证言如何认证
1、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2、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3、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
要考虑证人是否收到威胁、引诱等、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这些因素都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真伪。
4、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是处理刑事类型案件的时候,可能是需要向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样的话是有利于查清楚案件的情况的,所以对于证人来说的话,肯定是需要出庭作证,这是属于真人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当然如果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出庭作证的话,是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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