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具备法定情形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要有法定不出庭理由。现实中是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有书面证词是可以的。但一方要求对方证人出庭时(附条件)对方证人不出庭的话,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证人的义务
1、按照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我们发现民事案件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与刑事案件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其实二者时间还是有一些不同之处。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本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那么也是不能作为证人。而一般证人出庭作证是属于原则,但不出庭则是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