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处中难免会有一些摩擦和纠纷的存在,当我们的纠纷很大或是无法私了解决时,就需要法院的帮助。人与人之间会有诉讼纠纷,并且关于民事诉讼的案例的有许多。接下来,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民事诉讼程序案例的经过和判决的结果,让我们都对民事诉讼程序案例能有一些了解。
一、民事诉讼程序案例的具体内容
女儿上厕所时不慎落入粪坑溺死,死者的父母认为女儿承租房屋的简易厕所存在着安全隐患,这是导致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近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房东赔偿3万元。
x先生家住x省,他的女儿从xx年x月租住了位于昌平区xx村x先生的房屋。xx年x月x日的下午,女儿在去房东搭建的简易厕所时,掉入粪坑内死亡。经公安部门出警,认定为溺死。
x先生指出,房东x先生搭建的厕所四周是用几块石棉瓦围起的一个大坑,大坑上横放着几个10-15公分见方、长约250公分的水泥柱,两根水泥柱之间最窄的间离约为60公分,供人踩着方便。坑底到地面的距离约200公分,很容易发生危险,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民事诉讼程序案例的判决
x先生认为,房东x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当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及供承租人使用的厕所可能构成的人身危险负有避免和消除的义务。而房东视安全隐患而不顾,放任处之,致使自己的女儿跌入便池溺死,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损失。据此,x先生要求房东x先生赔偿包括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x先生认为其女儿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己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x先生夫妇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x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为房屋的承租者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而在本案中,x先生在其院外修建的厕所过于简陋,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其应当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在该出租房内居住已有七个多月的时间,应当对该出租房的周边情况及相关设施有着充分的了解和注意。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罗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三万元。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程序案例在我们的生活时有发生,本文列举了一个因为简易的厕所把一个小孩子给淹死,而法律判定为厕所的主人即是房东要承担责任的具体经典案例来了解一下我们的民事诉讼程序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是因为房东没有给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