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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结案后的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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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常见的情况,我们在进行结案之后,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的档案中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自己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多不便。那么,民事诉讼结案后的影响有哪些呢?民事诉讼结案后会有案底吗?我们来了解下。

一、民事诉讼结案后的影响?

一般案底是说你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你那个性质,嫖娼属于行政处罚) 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公安局的.所以不会被查到,你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

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

当然,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开套牌车被罚款、无照驾照机动车拘留15日等,公安机关不可能进行联网,仅仅在当事机关(本案中进行拘留、罚款的公安机关)有存档,但是,该存档并没有强制保留时间,理论上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丧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权之后,这些档案都可以不必保留。

行政处罚不属于“案底”,如果行政处罚属于案底,你闯红灯被罚款10元,这也是行政处罚,那全中国多少有“案底”的人了?没有几千万也有大几百万了吧!

只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人,其档案才必须加入这些负面资料。

二、异议登记后,诉讼结案后还有效吗

异议登记的,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时间自人民法院结案以后失效。

异议登记条件: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另外,从《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2款的表述来看,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也仅表述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这点看似有些奇怪,为何权利人会给申请人这样一个书面说明,而允许他人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呢?其实也不难理解,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异议登记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笔者认为是提起一个确权诉讼,以达到申请人当初想进行变更登记所达到的效果),然后在诉讼中再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

所以,对于民事诉讼结案后的影响,如果是行政处罚的话,是不会并计入档案的,只有刑事处罚才计入档案。另外,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建议大家还是首先可以考虑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种方式比较方便,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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