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对方的银行帐号或开户银行,到相关银行调取账户资金来往明细;
2、到对方的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进行调查,但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调查结果不见得准确;
3、到相关税务机关调查对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倒推对方的实际收入。
二、诉前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给予补偿原则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调查财产的这些方法没有什么固定统一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话,被申请人的财产清单是需要由申请人提供的。无论是通过哪一种方法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的,这些方法都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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