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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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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益诉讼仍是民事司法中的新生事物,处于萌芽时期。许多人们都不理解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它包括哪些内容,在生活中那些事情属于公益诉讼的管辖。由于许多人对相关知识不了解,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下面小编给您解释一下公益诉讼到底是什么?

一、公益诉讼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此外,该司法解释称,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二、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法律特征

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根据公益诉讼的管辖相关的知识,小编给您总结了,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的利益,他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小编觉得它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备相当的可行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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