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医疗诉讼的管辖由医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家医疗机构,那么多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最终去哪个基层法院起诉由患方自行选择。
在现阶段的诉讼活动中,很多患者都因同一疾病到多家医院就诊,若对多家医院的诊疗行为都存在异议,则可以直接将多家医院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若仅仅对家或者某几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则可以以对有异议的医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诊疗是连续不断,其他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也系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其他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司法鉴定中对第三人的诊疗行为不申请鉴定就可以,这样可以降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