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也就是在二审中发现法院管辖以及应该由特定法院审理而没有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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