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一是案卷材料不规范。部分法院随意简化移送手续,有的只移送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有的只移送部分案卷材料,有的缺少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导致移送材料不齐全,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
二是诉讼费移交不畅。对诉讼费的移交缺乏具体操作规范,部分法院既未随案移交诉讼费,也未通知当事人到接收法院交纳,导致移送管辖案件难以立案;
三是移送管辖案件审查不严格。出于种种考虑,部分法院将已经开庭且未确定管辖权的案件随意移送其他法院,也有的在做出移送管辖裁定后久拖不移,引起当事人不满,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四是财产保全容易过期。因管辖异议和案卷移送都需要时间,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容易导致财产保全过期而未及时续保,使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
三、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目前我国的程序法中对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方面的规定不是特别的完善,仅仅是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条件,但是在移送管辖程序上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像是有些法院移送的时候,就没有把卷宗材料一并移送,管辖移送以后的财产保全问题也有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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