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
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事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 有明确的被告 ,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2、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3、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四)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x年四月二十五日
驳回上诉指的是上诉审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等的上诉请求,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或无正当理由,而予以反驳退回的诉讼行为。驳回上诉分为实质驳回与形式驳回两种:实质驳回,指上诉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当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形式驳回,指上诉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予以驳回。在中国,驳回上诉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不得再上诉,必须遵照执行。驳回上诉是法院一审裁定或判决作出后在生效前的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就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裁定或原判决而作出驳回上诉。驳回起诉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原告不同意变更或撤诉的,法院作出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诉的其它条件,只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驳回起诉原告上诉状应该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人案件不服、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依法给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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