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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原处理情况、原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四)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五)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六)复查处理意见;

(七)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二、刑事申诉处理决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八条 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申诉处理决定书也属于法律文书,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诉请求,都应当制作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刑事申诉是非常复杂的,如果计划申诉,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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