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为构成反诉的关键要素,因为只有具有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才具有内在相关性,才能由同一合议庭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类型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二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司法解释用言简意赅的语言表述了反诉的三种类型,具体详言之:
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因乙拒绝交付房租而起诉乙,诉请乙交付租金。乙在答辩状中声称该租赁合同无效,这即为基于同一租赁合同关系的本诉与反诉。
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乙因甲仍未还款而起诉甲,甲辩称其曾卖给甲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且乙同意以玉石货款清偿借款。此处甲提出用玉石的货款清偿对甲的债务,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同时其可使乙的债权消灭,与本诉具有因果关系。在学理界有人认为“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表述有欠妥当,他们认为本诉与反诉之间本身就存在因果关系,有本诉的因就必然存在反诉的过,用因果关系来界定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性未免显得外延过大。
3.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如甲与乙因琐碎之事而发生拳脚,甲为此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药费和误工,乙同时以相同的理由要求甲亦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此处甲乙对对方的诉求都基于打架这件事实,打架即为两个诉讼标的指向的共同的原因事实,且本诉与反诉之间又存在着相互抵消或一方吞并另一方的关系。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即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相反请求,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项保障本诉被告民事权益的重要制度。此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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