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二、借贷纠纷的反诉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三、反诉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原告诉讼状当中关于借贷纠纷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针对同一借贷纠纷,被告方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反诉状的制作格式跟民事诉讼状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是反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是要根据借贷纠纷的实际情况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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