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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上诉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一、不服判决上诉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费是和一审是一样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上诉费用包括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上诉费用减免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有些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情况,相关法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则是指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暂时无力负担或无力负担诉讼费用,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所谓缓交,是指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交纳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费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为了保证那些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参加诉讼,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可适用。

在我国,若不服财产性的判决上诉,那么当事人缴纳的上诉费用是通过比例分段累计来计算的。若当事人经济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或者减少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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