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说明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离婚案件也不例外,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
二、离婚应诉材料如何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和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由于该类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的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往往在与被告近亲属联系后,被告有出现的可能,这样既可以查明事实,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又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和依据。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认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离婚事实和有关管辖的具体范围来进行处理,如果存在管辖权错误的,那么还需要进行移送管辖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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