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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敦化路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一、青岛市敦化路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青岛市敦化路离婚的起诉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如果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原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管辖法院。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即被告离开居住地后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是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原告所在地法院是管辖法院。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即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了,则经常居住地是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可知,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如果有特殊情况,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果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在不相对应的法院提起诉讼甚至立案,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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