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重要的司法裁量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过滤”作用,降低司法成本。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比缓刑、管制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处率,酌定不起诉处于“少用、慎用”状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亟须加强对酌定不起诉的研究适用。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上面提到的九种,除了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文中还提到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就是有: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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