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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和保全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先予执行保全的区别是怎样的

先予执行保全的区别就是,这两个是不同的程序,是为了保障不同的权益,也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可以看出,先予执行保全的区别有这些:

1、先予执行保全适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是存在法定范围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先予执行,而保全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

2、先予执行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会进行先予执行,而保全,只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都可以进行保全

二、先予执行保全的含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先予执行保全最大的区别就是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必须严格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的条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保全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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