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于执行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先于执行的条件包括的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先予执行是否需要诉讼立案
需要当事人先起诉,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是否需要立执行案件,只在第一百零六、一百零七条文中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是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中间裁定,是审判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不能单独将这一措施拿出来另外立一个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在第一篇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章节中,而没有规定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
要看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先予执行的时间规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法院会及时先予执行,保证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先于执行的条件首先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作为开始,直到被申请人有履行法院裁决的能力为结束,一共是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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