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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案件属于共同管辖时,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否则会剥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三、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四、执行回转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执行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包括: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执行回转适用于执行完毕后,执行状况被依法撤销的情形。《执行规定》中对执行回转有新的解释,第一是时间上增加了,在执行中也可以进行执行回转。第二是执行内容有所增加,变更执行时也可以进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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