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两种: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一部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体权利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当事人一方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人(见共同诉讼),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称为本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称为告知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诉讼,必须是因本诉讼的结果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必须是因为自己与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判决结果如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向自己提出返还请求或请求赔偿的责任。
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必须在本诉讼开始之后,受诉法院对本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如本诉讼已经因原告撤诉、调解、和解或法院判决而终结,就不得以第三人的资格进行诉讼。
在本诉讼进行当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由有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是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不是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在本诉讼中,他不得代替有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见处分原则)。
一些国家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将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主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主参加;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从参加人或辅助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从参加或辅助参加。
基于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另行提起诉讼,即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而将这种诉讼列为共同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人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只是利用他人之间的诉讼进行诉讼,因此,许多法典中的第三人往往指无独立请求权的从参加人而言。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诉讼案件中可能不只有原被告双方,当一个诉讼案件,他还牵扯到第三方的利益,但是又没有原被告双方那么直接的牵扯。这时候第三方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辅助诉讼人负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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