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恒定的定义是什么?
管辖恒定的定义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二、管辖恒定包含的情形有哪些?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法院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三、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无法私下协商解决的问题,需要向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寻求最终的裁定。法院一旦受理了这起诉讼,就不会因为诉讼标的或者当事人居住所有所变化的等问题而改变法院审理,避免了多次的重复,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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