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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件具体的案件,要是人民法院所有的人都需要回避或者与另一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时,一般就是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来进行指定管辖。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帮助各位具体了解指定管辖的具体内容。
一、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除了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外,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规定,详细内容,大家可以阅读上文进行了解。民事案件涉及的管辖还是比较多的,包括这里的指定管辖,还有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等。如果你想具体了解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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