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法官的满意度也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对法官在案件中的程序违法的辨识度也增高了,当我们意识到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提起上诉之后,二审法院会判决为发回重审,那么民事诉讼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呢?下面由律图小编来为你解答。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发回重审的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重审。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来说,对于原判决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二审程序给予当事人进一步证明事实的机会和可能,二审法院首先会竭尽己力进行调查以便查清事实,弥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之处,轻易不会做发回重审处理;面对与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无弥补和纠正的可能,只要程序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即会发回重审,这是程序公正概念在现代民商事件审判中的体现。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是民事诉讼程序违法上诉后,上一级法院在取证确认上诉情况属实后,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判决,但是,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不会再判发回重审。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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