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是怎样的?

【为您推荐】溧水区律师   瓯海区律师   兖州市律师   东台市律师   南康律师   新宁县律师   平南县律师   

民事诉讼中,案件管辖的确定是当事人上诉首先要确定的事情,也是很多人比较困扰的问题。因此,为了帮助大家能够确定案件的管辖,更好的处理案情,下面就将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对管辖的认定有更进一步认识。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 ①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 ② 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点: 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规则:

(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

(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24—28条,意见第18—22、24条)

[案例]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1)合同签订后,由于A区甲公司未能及时向B区乙公司提供化工原料,致使B区乙公司因原料短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双方就B区乙公司的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2)合同签订后,B区乙公司与A区甲公司协商将交货地点改在乙公司在D区的第二仓库。交货后,乙公司发现该批原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提供不合格原料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条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B区法院和C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约定交货地点在B区。

1、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2、法定管辖:(《民诉法》第24条)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规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20、2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

(1)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参照《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作废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19条2款: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8)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还专门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78、184条的规定,这类合同的履行地点,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密切联系原则)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条)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8条)

(三) 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30、31、32、33条)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0)。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紧密接触原则)(民诉法第31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2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航运有关)(民诉法第33条)

(四)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19条)

《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意见第28条)

具体侵权案件的管辖

1、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民诉法第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均具有管辖权(民诉法22条)。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可见,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六、裁定管辖

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1、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6条)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结合《民诉意见》第34、35条——管辖中的恒定原则

2、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6、37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民诉法第39条)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转移。包括:

(1)自下而上的转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

(2)自上而下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 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期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

(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诉法38)

七、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牵连管辖 (民诉法第243条)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244条)

1、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案件范围、协议法院范围、协议的方式

2、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三)应诉管辖 (民诉法第245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246条)

涉外专属管辖与国内专属管辖相比较,两点区别:

1、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同。

2、专属管辖的法院不同。

国内案件专属于某一个特定的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是怎样的具体内容的介绍,可见,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的认定分为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七种,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出适用于自己的专属管辖。相信通过上述的内容,大家一定了解到了自己想要的答案。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词条  管辖  管辖词条  认定  认定词条  怎样  怎样词条  
诉讼管辖

 法院如何认定确认之诉的管辖

一、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