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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我们最常接触的法律,其中许多条款许多规定,可以说是涉及我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但许多人可能不知道,民事诉讼法所赋予我们的民事权利是有时效的,而非永恒的,当你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却没有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权的话,那就“过期作废”了。那么,民事诉讼法期限是多少?律图的编辑就来为大家说明一下。
一、定义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三、效力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四、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阅读本文以后,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法期限是多少有了清楚的了解,总结来讲,就是一般是两年,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时一年。这些情况,本文中都有详细列明。当然,民事权利受损害的情况相当复杂,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您遇到相关情况,律图的编辑给您的专业建议是尽量不要拖延,尽快寻觅可靠渠道进行确认,也可以登录律图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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