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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司法领域,有许多专业名词,许多名词与我们通过法律维权息息相关,有必要进行了解,我们律图的编辑也很乐意为大家进行解答。有网友提到,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标的分别是什么意思,二者有没有关联性?那么下文就来为大家进行简单解答,讲述两个概念的相关知识。
一、管辖权异议
1、定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概述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
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二、案件受理标的
1、定义
案件受理标的,即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3、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按照《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一般是指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而这在司法诉讼实战中往往被用于一种延时技巧。而案件受理标的其实就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费用。管辖权异议与案件受理标的的意义,大家应当十分明确了,从定义上来看,二者并无直接关联,也不会混淆。总而言之,我们一般人群比较关注各类案件的受理费标准,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情,应当交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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