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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什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遵守宪法。而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仅此于宪法,并且与民法、刑法等同属于基本法之中。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民事诉讼法主要是用来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一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中,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中,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有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审判。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

(2)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一)从国家法律体系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同属于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他任何有关民事程序的规定都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二)从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来看,它是独立的部门法,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能代替的,在一切部门法中,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但由于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与一切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使它们各自都是独立的部门法。

(三)从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为其规定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又是程序法。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实体法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程序法规定因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程序。

通过介绍,相信您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应该有了全面的了解。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保护了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了各类民事案件能够及时的得到审理,从而制裁任何违背民法的犯罪行为,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其中明确规定了不论国籍,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案件,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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