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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简单的说也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只是可能会涉及到一点刑事部分的内容,由于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执行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同样会遇到,比如说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只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能刑事方面先行处理而民事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好之后再处理。那么刑事被告人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问题有哪些呢?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
第二,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
第三,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第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
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
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
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
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以上便是刑事被告人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问题总结,当一个案件既有刑事部分又有民事部分那么这个案件就需要先审理出刑事部分的结果。当然如果已经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不能就该案件的民事部分提起民事诉讼了。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起来和民事案件一样,当被害人发现嫌疑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意图的时候同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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