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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刑事犯罪活动都给受害人及家庭带来了财产损失等,这时受害人及代理人通常会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代理人会提交一份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那么这样的代理词如何写?下面我们通过小编整理的这篇范文做个大致了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某、资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定性问题。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资XX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资XX为本案主犯,符合客观事实,亦有法律依据。
(二)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资XX辩护意见的异议问题
1、辩护人认为资XX属于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不属于从犯,不应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本案先是资必某一人与资某扯打,被告人资XX没有资必某帮忙请求的情况下,第一个积极主动帮助资必某对资某进行殴打,属积极参加,并且对受害人资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与受害人资某脾破裂、脾切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本案主犯。
2、辩护人认为资XX对资某某的伤势不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代理人认为,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各共同犯罪人因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不可分割的作用,均需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3、辩护人认为资XX主观恶性不大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在案发前一天已将资朝斌打成轻伤,第二天又肆无忌惮殴打资某;案发后,不是积极抢救受害人,而是逃避法律追究;待资朝爱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被法院判决缓刑后,也没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显然,资XX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以严惩。
(三)量刑意见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资XX没有丝毫歉疚与悔改的诚意,主观恶性大,如不能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其理由是:
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另外,被告人没有其它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对被告人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1、被告人依法应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人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显然该司法解释与上位法《侵权责任法》第四、第十六条规定相抵触,依法不能适用。
代理人:段XX
2013年4月24日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一篇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从中不难发现,在代理词中,首先要写清刑事责任部分,对量刑意见等进行阐述。然后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将赔偿项目、申请赔偿金额等确定好,并且附上法律依据。通过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尽快的拿到赔偿,维护到被害人及家属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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