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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闹离婚时,如果无法进行协议离婚,那么就只能走诉讼离婚了,通过法院做出裁决。通常,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会在正式开庭前进行调解,争取能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这样就避免了走诉讼程序,为双方节约时间和精力。那么民事诉讼调解原则有哪些?下面由小编具体讲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事诉讼调解原则有哪些?
诉讼调解的原则包括调解自愿原则、调解合法原则、调解保密原则和调解灵活原则。
1、调解保密原则
诉讼调解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使不构成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些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为了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既保障诉讼调解的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又确保调解有关的事项包括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对外公开,甚至当事人还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订立保密条款以保证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被公开。
2、调解自愿原则
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正是来源于当事人调解的意思自由。诉讼调解程序的设置,目的就是为当事人相互妥协与让步,实现自我权利以友好解决纠纷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在整个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调解的启动、调解的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调解书的签收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
3、调解合法原则
调解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调解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须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调解协议的公正性。实体合法是指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也就是调解协议内容的公正性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利益需求,又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调解灵活原则
是指诉讼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可以灵活安排,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地点、调解的方式、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等,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诉讼调解的方式是采取背对背式还是面对面式,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另外,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为调解协议的履行可以设定担保,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调解灵活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民事诉讼调解方式通常包括哪几种?
调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案件、商事纠纷案件所采用的形式。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5、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由此可见,诉讼调解不同于一般的调解,是由人民法院主导的,通常法院会通过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等多种方式努力使双方达成协议。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要遵循自愿、合法和保密等民事诉讼调解原则,其中自愿原则是调解原则的核心,双方达成协议必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有任何胁迫的性质,否则调解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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