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民事诉讼执行标的是什么?

随着我国对于法制教育的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会选择走法律途径,但是还是有不少的人会对民事诉讼执行标的是什么抱有疑问。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事诉讼执行标的呢?

一、民事诉讼执行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标的包括以下几种:

民事执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

1、财产执行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

2、人身执行执行标的:在现代法制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体。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2)人的自由。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

二、执行标的的法律特征

执行标的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执行标的多样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执行根据的多样性。执行根据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不仅有享有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而且还有公证、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2条、第3条,执行根据包括下列内容: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 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7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第二是执行标的内容的多样性。如上所述,执行标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人身,而且还包括行为。财产,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以及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和执行根据限定的财产;行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 人身包括人之身体和人之自由。

(二)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

是指人民法院依执行根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要求债权人充分举证证明,也无需法院查证证明某项财产确实属于债务人所有或支配,更无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言辞辩论确认财产系债务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标的非抗辩性,不仅表现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有义务自报财产,而且表现在人民法院对查询存款、搜查或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方法的运用上。人民法院应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这是一般原则,在必要时可以让债权人查报或债务人自报。当债务人声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应通过查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实,绝不能以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这是由执行标的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能把执行标的与诉讼标的等量齐观。因为执行标的不是诉讼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而是执行行为的对象,诉讼标的的确定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础,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强制行为的对象,二者本质不同。在审判程序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把审判建立在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以体现程序的公正性,与在执行程序中强调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以强化执行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都是非常重要的。诉讼标的的抗辩性与执行标的的非抗辩性的结合,体现了诉讼程序的效益和效益的价值目标。

(三)执行标的法定性。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执行标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质决定的。如果无视执行标的法定性,随心所欲地加以变更或撤销,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会严重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使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演化为执行乱。例如,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实践中盛行“以物抵债”等做法,伴随着以物抵债,又出现价格质量方面的争议、拒收拒退引起的争议、产权转移过户等的争议,其结果不是执行完一案就了结一案,而是案中有案,案后有案。这样,执行程序成为债务人再次行使抗辩权的程序、讨价还价的程序,强制执行权威荡然无存。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 也会常常出现变更执行标的、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况,但是,这种变更、中止和终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属执行标的法定性的应有之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执行规定》,一是可以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二是对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债务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三是出现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时中止执行。四是出现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时终结执行

其中,第一、第三、第四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可免予强制执行行为;第二种情况下,可变更执行标的,但人民法院不得免予强制执行行为。

(四)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多样性。由于执行标的内容的多样性,所以,相应的强制措施也是多样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执行规定》,主要有以下执行措施:一是对金钱交付的执行措施;二是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三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四是对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措施;五是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等。

(五)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有限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执行标的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民事行为,不包括人身。二是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的范围。对于第一层含义的不同观点上文已述。对于第二层含义学术界无争议,一般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但是下列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1 )实体法上禁止让与、扣押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等);

(2 )程序法上禁止扣押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如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又如,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擅自解冻;

(3 )在性质上不得为执行标的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4)不准流通的物品,如违禁品、淫秽品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执行标的就是执行过程中的客体,也就是执行的对象。在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执行根据的内容采取相应措施执行,不是法定程序则不能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也不能够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标的的执行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有...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称为原告人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民事诉讼执行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词条  执行  执行词条  什么  什么词条  
诉讼管辖

 刑事案件开庭最迟多久宣判?

一、刑事案件开庭最迟多久宣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展开)

诉讼管辖

 财产纠纷起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财产纠纷起诉期是怎么规定的?财产纠纷起诉期是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