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是能够比较公平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权益纠葛的一种优先选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出庭应诉,这样的解决形式公正有效。当然,一个案子中可能掺杂着另外的案子。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那么,另案起诉的民事诉讼有哪些?律图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另行起诉的概念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二)暂时没有证据的情况: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只能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如果原告的伤情还需二次手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一般只有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案由不一样的其他案件不能合并审理,即必须另行起诉。 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或者本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可以告知原告另行向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起诉。另案起诉的民事诉讼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独立的起诉程序。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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