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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当事人要想要法官支持其诉讼请求,赞同其观点就得举出相应的证据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让法官相信其主张观点的可信性。民事诉讼的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以下我们就对民事诉讼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就行相关了解。
(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ix]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 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四)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指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称作旁证。”“在我国,学者们一般认为,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笔者赞同,理由如下:
第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 间的关联方式来划分的,虽然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因证据的不同,关联的方式也不同。 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产生关联性,不存在中间环节。间接证据 需要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这样的关联是间接的,存在中间环节。
第二,证据因证明的性质不同而使证明功能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一步到位”。间接证据借助其他证据,经过多次推论,才能得出结论,不能“一步到位”。
第三,虽然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个情节或片段事实,即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情节性片段式的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在没有直接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加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在间接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向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建议证明。从而以此为依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在结合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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