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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纠纷发生难以协商解决的,就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来帮忙解决。虽然很多人都知道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但是对于民事诉讼行为本身的内容很多人了解不多,就如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存在哪些方面的不同?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两者的区别,以供您了解。
一、概念不同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诉讼行为亦是如此。然而,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确认其中的亦是表示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设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行为则不同,尽管一些诉讼行为具有依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的性质,如诉讼管辖协议,但就其整体而论,意思表示设立权利义务并不是一般特征。因此,是否建立在意识表示基础上,成为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
二、理论上存在差异
(2)法律行为具有设权性,民事诉讼行为不具有设权性。法律行为可按照自我意志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法律赋予其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基于意思表示,这一点比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复杂。在意思表示中,目的意识、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欠缺均能导致法律行为的不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有三个: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行为的生效,没有统一规定,一些条款仅隐含此类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因与意识表示密切相连,决定了法律对其采取特殊的控制方式。一方面,法律有必要对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责任后果等予以强制规定,使意思表示之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能根置于法治原则基础上,不至于被行为人滥用;另一方面,当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时,为确保意思尽可能地得到确认,充分实现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置权利义务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些意思推定规范。
三、生效要件不同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诉讼行为的生效, 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那样的统一规定。一些条款中像是隐含着此类内容。如民诉法第88条:“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 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表明调解行为必须符合自愿、内容合法才能生效。自愿和内容合法便成为调解的生效要件。而能进行调解的只能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从上述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区别的介绍中我们可得,民事诉讼行为主要是指在诉讼存续期间参与者所进行的行为活动,而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针对民事权利或义务所进行的行为活动。不论是民事诉讼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都必须遵从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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