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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很多,大体来说,只要收集证据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具体而言,根据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取证方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取证方法以及取证时所要注意的方面。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有八种。当事人应当根据所要收集的证据的存在形态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手段。当然,对于当事人个人无法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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