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发生一些大大小小的矛盾。有些矛盾就会升级为纠纷,普遍为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对于一些事物的划分不明确时,纠纷双方及多方就要申请确权之诉。常见的有一方与另一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子,然后在合同未标明的情况下,一方瞒着另一方将房产恶意转移。那么,针对类似情形,民事诉讼确权之诉能否强制执行?
一、什么是确权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可能已经受到实际侵害或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没有给付内容或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某种义务,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
而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其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实现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
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确权之诉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确权之诉的以及给付之诉区分不明确,在确权之诉执行时不能严格按照司法进行相关解释。更多的还是要依据法院根据公平兼经济的原则来判定,不过往往都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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