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还是面临着比较严峻的挑战的,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过程当中各种层出不穷的新的民事纠纷也正在不断的涌现出来,并且人民法院其实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期待值也越来越高。所以我们能够看到不管是民法总则还是《民事诉讼法》都在与时俱进的进行着修改。其中,《民事诉讼法》证据提交时间这对于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提交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民事诉讼证据有什么性质?
(一)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二)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由此大家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证据提交时间必须是在收到法庭对于自己提交的诉状已经立案了,决定受理以后我们应该在一个月之内把能够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全部都提交给法庭,当然如果超过了一个月的话,法庭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受理新提交的证据的,所以我们应该是在决定打官司之前就把证据准备好了的,否则时间太匆促恐怕也不利于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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