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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不能的概念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不能的概念是什么?

举证不能是法律术语,表示的是一种状态,意思是说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一大难题,原本有理的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个案屡见不鲜。毋庸讳言,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已经成为妨害社会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

所谓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的各种情形。一般而言,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诉可能与其缺乏权利保护意识、证据留存意识或者客观上证据灭失有关,但是司法机关不作为、司法救济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事人的败诉风险。

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些原告就是因为举证不能最终败诉的,这样的案例也比较多,其实有可能是原告自己收集证据的能力比较弱,因为民法和刑法向来都是非常注重围绕着证据进行审判的,其实《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举证不能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可能损害社会公正的,可能发生原告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反而被告却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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