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
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二、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义务”的对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一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狭义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许可査阅本案庭审材料和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双方)自行和解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为履行其职责,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能力和民事权利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来说,具备民事权利的主体必须由诉讼能力。但是诉讼能力并非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可以代表自己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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