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而民事管辖则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目前,许多民众也常常通过民事诉讼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而法院则通过诉讼管辖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有几种?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公民与他人发生纠纷事件后,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就会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提交了诉讼请求后,双方当事人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这样也有利于法院进行公正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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