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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应当区别对待:

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此点并无疑问。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债务人自愿履行法理,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请求返还已自愿履行的债务部分,但不能只根据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与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参阅案例15号《磁能公司诉新世纪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权被驳回案》均持此观点,但是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多,应予以重视。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意味着当事人知道纠纷开始就已经进入计算时间,而时间一过法律就不会再允许其随意起诉并且占用司法渠道,但是如果在时效快到的时候义务人主动地将部分完成,这也就说明义务人是有意愿将纠纷和矛盾进行私下的解决而不需要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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