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以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虽然对帐函在文字内容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内容,甚至还会注明“本对帐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该行为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债权人提出要求情形呢?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 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能过分苛刻,否则将助长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良风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债权人讨债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如过分要求,不仅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且会变相助长债务人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不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企业之间在交易的时候并不是绝对的钱款和货物会在同时结算清楚的,基本上会出现货物已经送到却有钱款还处于欠账的状态,但是欠债的企业在诉讼时效快到期之前就给对方发去了对账函,这也就证明该企业存在还款的意识而自然应当中断时效。
延伸阅读:
1、提起诉讼。2、申请仲裁。3、申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