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一种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
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
(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
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
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时,而其由因为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的,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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