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确认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一)适格的当事人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款的规定,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有的学者认为:“第二百条列举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实并不能适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应该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将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之内,可以更好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也使民诉法的规定更协调一致。另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还有我国香港、台湾都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当是终局判决,不适用中间判决,同样也不能针对判决理由。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不能允许第三人否定判决的效力。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提起再审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纠错,旨在完全推翻原判决。由上级法院管辖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只须撤销原判中对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对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对了解案情,便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当代的中国,案外人在其他人员的审判案件过程当中有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权益,如果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到之前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但是事后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对其不利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这样的一种撤销权,也是需要有诉讼时效限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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