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审查制的时候,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法律规定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时间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后六个月内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法院不再受理。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原诉讼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告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才能继续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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