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
在原判决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处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助于案卷材料的移交。虽说即使由原审法院受理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其审判组织即合议庭仍需另行重组,原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不能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也就是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是一个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审理并未能对之产生直接影响,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在原审基础上继续进行审理。
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毕竟不能与原诉完全分离而推倒重新再来,并且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发现原审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其将在破坏原审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基础上对之进行改判。因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需要原审法院的相关案件材料。而原审法院在案件材料的移交方面具有不可置疑的便利性,新组成的合议庭可以直接查阅原审的案卷材料。相比另行起诉时在不同法院间案卷材料的移交,由原审法院受理具有极大的便利性。
第二,当由原审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且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作的改判对原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破坏,将限于同一法院内进行,可减少其不利影响。如果由案外第三人向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另行起诉,并最终以生效的改判对原审法院的既判力造成破坏,将使得原审法院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其他法院(由其是同一法院或更低级别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本院所作的裁判的否定。而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属于原审法院,便于原审法院在法院内部通过公正程序对前一生效原裁判作出改判,在本院内部对原审裁判的错误进行纠正。
第三,由原审法院系属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减少执行上的管辖混乱。如果由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在执行法院管辖上便存在着原审法院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法院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尤其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对原裁判作出改判时,而原审法院却已对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时,即存在着执行回转时,其情形更为复杂。因而,由原审法院受理这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便能避免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的困境。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数多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原判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另外起诉到其他法院进行审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般是因为其他相关原因而无法参与到他方的审判,请求对自身不利部分的审判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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