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殊的规定下是可以列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只是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将撤销之诉的被告仅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该规定值得商榷,将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不仅与我国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相悖,而且相比较而言,将受让人赋予被告身份参与诉讼,更有利用保障其诉讼权利,实现诉讼经济,平衡受让人权利保护。主要理由如下:
(一)受让人在撤销权诉讼里特殊的法律地位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的“第三人”理论。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受让人将会产生民事诉讼原理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冲突。
(三)受让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不利于实现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平衡。
二、关于受让人善意恶意怎样界定?
1、从理论上而言,在没有证明成交价格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之前,就应该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相反,债权人主动介入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仅有违私法自治的原则,而且还有害于交易安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如前所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过轻,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
2、债权人突破债权相对性的原则直接干涉第三人(受让人)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于债权人与受让人对转让财产的市场价值存在不同的判断。民法是私法,民法人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民法人的本质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价格判断无法妥协时,唯有市场是最好的评判者,只有将争议财产置于真实的市场环境之中接受评判,才能真实地反映出争议财产的真实价格。
3、撤销权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办法,对争议财产有效变现,从而实现了债务人财产权的最大化,有效保全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更好地实现了撤销权诉讼的目的。
4、有效避免了撤销权诉讼的裁判风险。如前所述,如果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很有可能要通过拍买的方式积极实现其债权,如果拍卖价格低于或接近于原转让价格,那么原生效的撤销权判决可能就面临错判的风险,通过提前实施公开竞价,将有效化解人民法院的裁判风险,也有利于保障三方当事人的权益。
所以在一个撤销之诉的案件中,受让人是否可以被列为第三人,就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他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将债务人当做了被告,如果他只是将债务人当做了被告,那么他们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相对的关系,那它们之间的相对关系就有可能牵扯到受让人,那受让人他自然也就可能成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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