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异地管辖权转移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管辖权转移的法规概念内容有哪些?
(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管辖权转移是需要依法的申请才能获得认可,一般在进行异议管辖转移时就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确定移送的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的权利,同时还需要获得上级部门的认可,这样的移送程序才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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