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材料证据清单少写了的规定是什么?
证据具有 法定性 客观性和相关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原则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对有的主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方面是需要提交一些证据,得用一些证据材料,可以帮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当然有些情况下,可能第一次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文件记录,这个时候可以进行补充提交,补充提交材料在我们国家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延伸阅读: